一、本次主要針對文字酌修,說明如下:
(一)第伍點第二款第一目之4規定修正為: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每次間隔約10秒)不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於「比賽當日」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最後順序出場,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表演演出,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
(二)相關資訊請參考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站(https://web.arte.gov.tw/music/)。
二、檢附修正後「11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1份。
相 關 聯 結 : https://web.arte.gov.tw/music/ |